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附民,32,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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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李劉錦麗

被 告 劉哲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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