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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 陳敏潓
附民被告 蔡沄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 年度投簡字第70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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