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13,附民,44,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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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許朝川


被 告 蔡千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千泰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9號洗錢防制法,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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