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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王庚榮
王嘉榮
兼右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陳 宗 賢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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