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丁○○
戊○○
丙○○
己○○
庚○○
兼 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順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宜民
法 官 楊 敏 芳
法 官 陳 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