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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五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甲○○ ○○○○○○WEE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等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乙○○之指訴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宗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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