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冒名李銘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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