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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墾億開發有限公司 設同右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珠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O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吳佳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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