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0,埔刑簡,19,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王 鏗 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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