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0,投刑簡,66,200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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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七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經縣政府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恢復原狀,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區域計畫法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是本案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其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六千元以下罰金;

較修正後之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聲請人誤認適用新法論處,容有未洽。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依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巿、縣(巿)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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