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0,撤緩,3,200102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O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O九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七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確定在案。

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復犯贓物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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