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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公共危險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五O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五O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確定在案。
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復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二O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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