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0,撤緩,5,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本院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二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埔里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同年八月十三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復犯施用毒品之犯行,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訴字第八六一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佳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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