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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復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七四八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佳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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