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褻瀆祀典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第一審判決(
原審案號: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О號,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О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前往克明宮,是要向克明宮祀奉之恩主公投訴,抗議該廟執事人員竊佔被告土地之不法行徑,被告以其信仰方式,用雙手捧起香爐內香灰,向神明灑了三次,香爐內有一枝大香,亦一併捧起來灑出去,並沒有辱罵神明;
證人丁○○在被告進廟敲銅缽時即匆匆離開現場,證人甲○○甚至不在現場,如何看到、聽到被告所行所言?二人之證詞顯然不實。
三、經查: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七時五十分許,在南投縣竹山鎮竹圍里枋坪巷一號之「克明宮」廟宇內,揚言要讓神明灰頭土臉,並拿起香爐內香灰灑向供壇上神像,再將香爐內香柱丟向神像,辱罵神明,而對於廟宇公然侮辱之事實,業據告訴人即克明宮廟祝丙○○在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甚詳,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無訛,核與本院審理時證人丁○○結證稱:「我六點多就在廟裡誦經,被告七點半左右進來敲鐘,他用廟裡的木槌很大力一直敲到鐘都凹進去了,我想一定有事情,所以走出來廟外面,看他做什麼。
他當時罵神明,說神明是木頭不是正神,他要披麻帶孝,抬棺材來抗議、污辱恩主公,要給恩主公不好的預兆,他拿香爐裡的香灰灑向神明三次,不是用捧的,把整個廟裡弄得亂七八糟」、「被告有從大香爐拿一枝大香丟向神明,他邊丟邊罵」,證人甲○○結證稱:「我當時在神殿後面跟建築師討論重建問題,聽到廟裡發出很大聲音,我跟建築師才快點進到廟裡來看,進來時看到廟裡佈滿香灰都還未沉下去,被告正在罵神明,說要讓神明灰頭土臉,並對神明說要文要武隨你來,且說正月初一要抬棺來克明宮抗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八張在卷可稽。
被告辯稱未侮辱廟宇及證人丁○○、甲○○未在場見聞云云,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周 玉 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開罰金數額,依法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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