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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乙○○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撤銷。
理 由
一、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二十九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因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月十日,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送臺灣雲林第二監獄服刑,有該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執助明字第八九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顏 淑 惠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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