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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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