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2,訴,540,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法官丙○○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涉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予以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黃 堯 讚
法 官 周 玉 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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