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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
被 告 甲○○
保 證 人 杜雪鳳
右保證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杜雪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經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此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應依前揭規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玉 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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