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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黃耀南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戊○○○○布
指定辯護人 壬○○律師
指定辯護人 庚○○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黃怡瑜律師
指定辯護人 丁○○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己○○、辛○○、戊○○○○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 GHALE、甲○○○○ ○○○○A,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己○○、辛○○、戊○○○○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 GHALE、甲○○○○ ○○○○A,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周 玉 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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