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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埔交簡字第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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