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號),本院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產製私酒,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私釀米酒拾壹桶、貳拾公升塑膠桶拾玖個、製酒機具壹組、伍佰公升塑膠桶壹個、壹仟公升白鐵桶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前段、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洪 挺 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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