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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埔刑簡緝字第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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