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3,投交簡,12,2004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交簡字第十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所為九十三年度投交簡字第十二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卓棉銅」,應更正為「被告甲○○」;

主文欄「卓棉銅」,應更正為「甲○○」等文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內關於「甲○○」之文字,均有所誤寫,依上開說明,應分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文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 官 顏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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