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3,投刑簡,116,2004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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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地點,為「南投縣草屯鎮○○街廣天下大樓樓下」,另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重量應更正為「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參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 永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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