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3,投刑簡,98,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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