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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確定在案。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之九十一年三月間某日起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確定在案。
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 挺 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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