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判決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贓物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 于 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