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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七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九二號提起公訴),判處拘役參拾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
惟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五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十六日晚上九時十五分許止另連續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 玉 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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