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3,易,21,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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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一六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共計壹佰拾壹條,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香菸為私菸,且明知「峰」、「七星」(MildSeven、 Mild Seven Lights、Seven Stars Custom Lights、Silver Starlet)等商標及圖、「Davidoff」商標、「長壽」等商標及圖樣,分別為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指定使用於菸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且依法不得販賣,竟仍基於販賣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干城車站之跳蚤市場,以七星牌私菸每條新臺幣(下同)二百二十元、大衛朵夫牌(白、黑、紅)及峰牌私菸每條均二百三十元、長壽牌黃硬盒菸每條均二百四十元、長壽牌白軟包淡菸及長壽牌尊爵硬盒低淡菸每條均二百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販入如附表所示之私菸一批後,即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七時許,在南投縣水里鄉○○村○○路旁夜市陳列販賣,分別以大衛朵夫牌(白、黑)、七星牌、長壽牌私菸每條均二百五十元、大衛朵夫牌(紅)及峰牌私菸每條均三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顧客圖利。

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九時許,為警在上開夜市廣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使用前揭各該商標之私菸共計一百十一條。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右揭如附表所示查獲之香菸均屬私菸,且係分別冒用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核准註冊之「峰」、「七星」( MildSeven、Mild Seven Lights、 Seven Stars Custom Lights、Silver Starlet)等商標及圖、「Davidoff」商標、「長壽」等商標及圖樣,均指定使用於菸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此分別有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JTZ○○○○○○○○○二號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九二年營字第五一三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菸酒菸字第Z○○○○○○○○○號函、南投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府財金字第Z○○○○○○○○○O號函及函送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資料各一份附卷可憑,並有如附表所示私菸共計一百十一條扣案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六月後施行(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被告犯罪後商標法已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及修正後該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二者犯罪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相同,修正後之商標法僅將舊法之第六十三條移至第八十二條,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處罰。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及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

其意圖販賣私菸而陳列之行為,為其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處斷。

又被告販賣之私菸,乃同屬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未論列被告所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部分,惟經檢察官蒞庭時追加被告有此部分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犯行,此部分應認業經起訴,且與被告已起訴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予審理。

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販賣數量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諒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仍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共計一百十一條,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 智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峰牌私菸九條。
二、七星牌(Mild Seven,深藍)私菸八條。
三、七星牌(Mild Seven Lights,淺藍)私菸六條。
四、七星牌(Seven Stars Custom Lights,黑色)私菸六條。
五、七星牌(Silver Starlet,棕色)私菸七條。
六、大衛朵夫牌(紅)私菸八條。
七、大衛朵夫牌(白)私菸二十一條。
八、大衛朵夫牌(黑)私菸十六條。
九、長壽牌黃硬盒私菸十二條。
十、長壽牌白軟包淡菸九條。
十一、長壽牌尊爵硬盒低淡菸九條。
以上查獲之私菸共計一百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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