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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更一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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