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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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