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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楊綉娥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江慧鈴律師
林志銘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五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邦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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