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交附民,19,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邦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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