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埔附民,3,2006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九九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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