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投交簡,387,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交簡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科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之3、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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