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投交附民,1,200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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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涂國慶律師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投交簡字第一四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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