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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二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立頓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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