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投刑簡,388,2006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