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投刑簡,420,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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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刑簡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損壞公務員所施之封印,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所犯罪名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損壞公務員所施之封印罪。

(二)爰審酌被告:⑴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參見卷附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⑵因一時情急衝動,漠視公權力執行,⑶犯罪之手段及所生危害情形;

⑷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明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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