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易,180,200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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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茲查,經本院依被告甲○○之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

本院復依具保人乙○○之住所地址寄送傳票通知,請其協同被告到庭,惟因具保人之住所已遷移不明,致傳票無法送達,則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洪 挺 梧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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