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易,5,200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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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竊盜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 文

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由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7日,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95年4月18日如數繳納(本院95年刑保字第5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劉邦遠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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