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6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5年易字65號詐欺一案,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下
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黃堯讚
書 記 官 王宣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明知空軍四一一聯隊並無發包土木圍牆工程之計畫,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12月向甲○○佯稱空軍四一一聯隊之土木圍牆工程可發包予甲○○,惟甲○○須先交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等語,甲○○不疑有他,如數交付;
乙○○另於92年1 月10日,在南投縣中寮鄉之路邊,向甲○○訛稱工程需要押金、稅金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交付押金50萬元、稅金8 萬9700 元;
乙○○又於92年1 月15日,在中寮鄉路邊,向甲○○詐稱欲將前開工程施作權移轉至駐地在臺中之空軍四一七聯隊,欲再向甲○○收取64萬4690元等語,致甲○○陷於錯誤,先支付30萬元予乙○○,不足部分,乙○○表示欲代墊;
乙○○復於92年2 月17日向甲○○誆稱工程需支付強制責任保險費34萬5000元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支付強制責任保險費34萬5000元。
甲○○交付上開款項予乙○○後,多次要求乙○○指示開工日期,乙○○卻一再推拖,迄93 年 底甲○○發覺空軍聯隊並無發包前開工程之計畫,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2庭
書 記 官 王宣云
法 官 黃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