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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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