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聲,282,2006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