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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準強盜、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邦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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