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鐵皮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三九、四0、四一、四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肆點肆肆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為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三九0巷十二號內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合計淨重四點四四公克、純度為百分之十九點0三、純質淨重0點八四公克)。
被告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二三五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滿後,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三九、四0、四一、四二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然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三九、四0、四一、四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白粉四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無訛(合計淨重四點四四公克、空包裝重二點四五公克,純度百分之十九點0三、純質淨重0點八四公克),此有該局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調科壹字第九七000二三五六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六0號卷第十九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首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昀 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