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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陳胘富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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