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訴,237,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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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丙○○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虞,而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3月3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黃益茂
法 官孫于淦
法 官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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