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95,訴,258,200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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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害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羈押在案。

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因其如上所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廖立頓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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